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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逸萍拒绝道歉,田哞认错?——教派领袖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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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timmy 周六 五月 19, 2012 6:37 am

张逸萍拒绝道歉,田哞认错?
——教派领袖伤不起

~田哞 2012-5-19 鱼咖啡,作者持主流福音派改革宗信仰


美国版权法

张逸萍在《回应》中说:
在国内的中国人,对版权一事,似乎一向不太谨慎。事实上,文章是可以随时转载,只要注明出处,不删除作者名字便可。但是,照片却需要特别处理。我的教学工作,需要使用死海古卷的一张照片,(该照片在网路上随时可复制),但是我千辛万苦,找到摄影师,他已经死了,版权属于他的遗孀,我支付了她 $100美元,才使用他的照片。至于我网站上的其他照片,如林慈信和李台莺的照片,都是经过他们同意的。

再者,你若在GOOGLE上,复制任何照片,你会得到「This image may be subject to copyright」的警告。

我的网站是国外的,不是国内的,不必依从你所找到的资料来决定,应该依从我所熟悉的版权法律。


张逸萍终于作出回复了,而且是从“国外”法律的角度说明自己没错,说明我侵犯她的照片版权了。这回“归正”人士得到慰藉了:他们支持的老师怎可能污蔑人呢,一定是批评他们教派的人侵权嘛。


张逸萍提到她是根据“国外”的法律,但却不说是哪个国家。据说张逸萍曾在美国念过书,那我就拿美国法律来说事吧;其实欧美、台湾、香港基本上都差不多的。当然,按归正人士的实际情况,按张逸萍支持者的实际情况,是不大会查考有关的国外法律,然后分析谁对谁错的;基本上都是挺自己人的。


美国的版权法copyright law说:未经创作人许可,使用他人的创作,是违反版权法的。但是某些情况下,是属于例外的,并不违反法律,也不是侵权,无需得到创作者的同意。


其中一些版权法的例外,叫做“合理使用 fair use”。 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使用者无需得到创作人同意,仍不算为侵权。



合理使用Fair Use 见:http://zh.wikipedia.org/wiki/Fair_use (中文)

一些典型的合理使用包括:注解引用、评论引用、新闻报道、调查研究、教学、图书馆备档、学术用途等。


考虑是否“合理使用”,需要看以下4种平衡因素。

1. 使用的目的。比如是否商业性质,还是非牟利性质、或教学性质。

2. 该创作的版权性质。

3. 使用部分占整个作品的百分比。

4. 对该作品市场价值的影响。


互联网案例 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Fair_use (英文)
2003年,一网站上的小图片链接——用作链接标识的小面积图片——被创作人控告为侵犯版权。2003年7月7日,美国一个上诉法院作出了判决,被视为历史案例。对于4种平衡因素在该案的应用,法官作出了以下的解释,并裁定被告没有侵权。
1. 照片是小尺寸的预览版本,不作为大幅作品观赏。
2. 该照片早被公开,撇除了其鉴赏的私有性。
3. 使用部分虽占作品的100%面积,但其复制和使用性质是合情合理的。
4. 对原作品价值不构成实质影响。

2008年,一位妈妈录制了孩子随音乐跳舞的视频,上存到视频共享网站Youtube。唱片公司要求Youtube网站删除有关视频,声称其侵犯版权。之后该妈妈通知Youtube说:她那是“合理使用”;并要求Youtube恢复其视频。该妈妈又控告唱片公司行为不当,要求赔偿她的法律费用。美国加州地区法院对该案的裁决,被视为历史案例。该法院裁定,创作人在未充分考虑“合理使用”的因素前,不得勒令别人删除网上的档案。

张逸萍在《回应》中又说:
我现在正式要求你从你的鱼咖啡网站和你的博客,把我的照片删除,我亦会另外去信其他版主,作同样要求。
张逸萍这个要求,倒真可能违反美国法律了。


我侵权了吗?
到底我侵权了没有?盗取了没有?看了以上版权法的细节和案例,大家应该心里有数了。但按照“归正”人士的一贯思维方式,他们势必得出不一样的结论,势必挺他们的领袖的。

我认为张逸萍背后说我盗取和侵权是污蔑。可是张逸萍她不能向我道歉,“归正派”人士虔诚的说阿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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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sunyangwudi 周二 六月 03, 2014 5:23 pm

其实国内的版权使用限制要比国外还严格,因为很多国家在考虑版权的同时也考虑言论自由,比如这几年GOOGLE的隐私权与言论自由争议,理论上只要上传到互联网上的内容,即为公开内容,其它人自然具有评论的权力。

田兄博客里的肖像使用是完全合理的,教派领袖属于公众人物,肖像完全可以作为新闻、评论以及自媒体的非商业使用。张女士的要求是无理的,就好像奥巴马要求各大媒体需要与自己签署肖像权协议才能使用自己照片一样。

另外隐私权、肖像权、版权属于商业权力,即需要一方起诉法院才予以受理,基要派整天宣扬不可弟兄告弟兄,审判的事交给神,难不成真的要起诉田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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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timmy 周二 六月 03, 2014 7:42 pm

sunyangwudi 写道:其实国内的版权使用限制要比国外还严格,因为很多国家在考虑版权的同时也考虑言论自由,比如这几年GOOGLE的隐私权与言论自由争议,理论上只要上传到互联网上的内容,即为公开内容,其它人自然具有评论的权力。

田兄博客里的肖像使用是完全合理的,教派领袖属于公众人物,肖像完全可以作为新闻、评论以及自媒体的非商业使用。张女士的要求是无理的,就好像奥巴马要求各大媒体需要与自己签署肖像权协议才能使用自己照片一样。

另外隐私权、肖像权、版权属于商业权力,即需要一方起诉法院才予以受理,基要派整天宣扬不可弟兄告弟兄,审判的事交给神,难不成真的要起诉田兄?

显然,张的真正目的不是要删除她的照片,而是要把批评她的文章删除。一个靠忽悠吃饭的人,最怕别人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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